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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336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6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兆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博研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復為同法第511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相對人於民國109年2月23日起至民國110年2月22日止簽訂租賃契約,並約定租賃期滿不交還系爭房屋者,應自租賃期滿之翌日起至交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日給付房租日租金二倍計算之違約金,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

三、據聲請人110年8月6日聲請狀僅提出商務中心租賃契約及對話紀錄,未有相對人目前仍占有使用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房屋之相關釋明文件及相對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本院於110年8月1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提出足資釋明,該裁定於110年8月17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相對人目前是否仍占有使用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房屋之相關釋明文件,本院形式上無從認定聲請人對相對人之債權是否存在。是聲請人未釋明其請求,其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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