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33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6 日
- 當事人兆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李建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33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博研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復為同法第511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相對人於民國109年2月23日起至民國110年2月22日止簽訂租賃契約,並約定租賃期滿不交還系爭房屋者,應自租賃期滿之翌日起至交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日給付房租日租金二倍計算之違約金,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 三、據聲請人110年8月6日聲請狀僅提出商務中心租賃契約及對 話紀錄,未有相對人目前仍占有使用門牌號碼「臺北市○○區 ○○○路0段00號3樓」房屋之相關釋明文件及相對人最新公司 變更登記表,本院於110年8月1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提出足資釋明,該裁定於110年8月17日送達聲請人, 逾期仍未補正相對人目前是否仍占有使用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房屋之相關釋明文件,本院形式上 無從認定聲請人對相對人之債權是否存在。是聲請人未釋明其請求,其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