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3453號
- 聲請人
- 富比士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錦祥
- 相對人
- 遠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建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依聲請人提出之資料無從釋明其對相對人有債權存在,本院於110年8月11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債權債務原因關係,該裁定於110年8月18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故聲請人之聲請並無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