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39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6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黃士鴻、清庭國際名品有限公司(原名:九禾有限公司)、邱献鴻、謝淑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9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黃士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清庭國際名品有限公司(原名九禾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邱献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淑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參拾捌萬玖仟伍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零捌萬參仟壹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清庭國際名品有限公司、邱献鴻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陸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