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39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3 日
- 當事人學鴻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陳仲彥、釩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鄭清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9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學鴻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仲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釩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清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壹萬參仟貳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伍拾陸萬陸仟壹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