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43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9 日
- 當事人林欐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3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欐宸 張淑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捷西司環球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菅原淳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欐宸清償新臺幣壹佰零壹萬陸仟肆佰陸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淑貞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肆佰柒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對債務有爭執,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