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44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龐維哲、默犇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4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默犇國際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詹杰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詹惇惟(原名詹訡賢) 林暉恩 楊于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玖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仟柒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 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