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5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15 日
- 當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鴻聯、游佳蓉、皇家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5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游佳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皇家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展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玖仟零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暨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九期為限,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