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56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56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鴻聯
- 代理人
- 游佳蓉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皇家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劉展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玖仟零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暨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九期為限,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