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7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2 日
- 當事人杰鎂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詹長超、喬斯頓股份有限公司、陳佑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7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杰鎂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長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喬斯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佑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貳仟零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15757號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9,000元 民國109年7月3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2 19,340元 民國109年7月3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3 3,450元 民國109年10月3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4 6,890元 民國109年11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5 54,750元 民國110年2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6 2,800元 民國110年3月3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7 3,750元 民國110年4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8 2,320元 民國110年5月3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9 41,890元 民國110年6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10 179,500元 民國110年7月3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11 100,650元 民國110年7月3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12 5,100元 民國110年7月3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13 2,620元 民國110年8月3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