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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75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75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杰鎂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長超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喬斯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佑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貳仟零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15757號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9,000元    民國109年7月3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2  19,340元    民國109年7月3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3   3,450元    民國109年10月3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4   6,890元 民國109年11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5  54,750元 民國110年2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6   2,800元 民國110年3月3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7   3,750元 民國110年4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8   2,320元 民國110年5月3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9  41,890元 民國110年6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10 179,500元 民國110年7月3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11 100,650元 民國110年7月3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12   5,100元 民國110年7月3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13   2,620元 民國110年8月3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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