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575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代理人
- 王竹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葉定國即葉國工程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 ( 即聲請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債務人葉定國已於民國110年5月16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而獨資商號與其獨資經營者係屬一體(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601號判例參照),故葉定國即葉國工程行與葉定國應屬同一權利主體,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