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7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3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王竹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57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王竹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葉定國即葉國工程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 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 ( 即聲請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債務人葉定國已於民國110年5月16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而獨資商號與其獨資經營者係屬一體(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601號判例參照),故葉 定國即葉國工程行與葉定國應屬同一權利主體,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