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629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29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美楓衛浴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宏義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金品國際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金賢
- 法定代理人
- 吳佳靜
- 法定代理人
- 王志偉
- 法定代理人
- 林詠智
- 法定代理人
- 林東儀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胡金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捌仟貳佰貳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又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公司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一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債務人業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依法應行清算程序,故應以全體董事為公司法定代理人。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