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62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4 日
- 當事人美楓衛浴設備股份有限公司、邱宏義、金品國際飯店股份有限公司、胡金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2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美楓衛浴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宏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金品國際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金賢 吳佳靜 王志偉 林詠智 林東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胡金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捌仟貳佰貳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又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公司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一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債務人業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依法應行清算程序,故應以全體董事為公司法定代理人。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