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64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04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志文、洪政豪、菲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柯祺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4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洪政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菲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祺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柯祺禾 李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壹拾萬參仟壹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伍佰零柒萬零柒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四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