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64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8 日
- 當事人東南亞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林中一、東南亞國際人力資源有限公司、許瓊瑱、東南亞真好有限公司、國際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林文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4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東南亞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中一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東南亞國際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瓊瑱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東南亞真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中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國際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東南亞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零柒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東南亞國際人力資源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伍佰伍拾壹萬貳仟壹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東南亞真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佰零肆萬柒仟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