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67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6 日
- 當事人采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林玉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67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采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董振宏即素食天堂商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素食天堂商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內容需含負責人之身分資料,聲請人需向臺北市政府商業處查詢,請向該處聲請查詢,不得以網路公示資料補正,需有負責人董振宏之身分證字號。該事項業於民國110年10月7日裁定補正,請盡速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