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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670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6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采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董振宏即素食天堂商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素食天堂商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內容需含負責人之身分資料,聲請人需向臺北市政府商業處查詢,請向該處聲請查詢,不得以網路公示資料補正,需有負責人董振宏之身分證字號。該事項業於民國110年10月7日裁定補正,請盡速補正)。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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