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670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采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玉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董振宏即素食天堂商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素食天堂商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內容需含負責人之身分資料,聲請人需向臺北市政府商業處查詢,請向該處聲請查詢,不得以網路公示資料補正,需有負責人董振宏之身分證字號。該事項業於民國110年10月7日裁定補正,請盡速補正)。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