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69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7 日
- 當事人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章學芬、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焦佑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9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學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佑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參佰參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肆萬壹仟肆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