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72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2 日
- 當事人聯晟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黃淵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7283號 聲 請 人 聯晟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淵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順祥交通企業有限公司、高譽真、鑫順祥蛋品有限公司、張育銘、張陳美慶、蕭如珊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順祥交通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高譽真為連帶保證人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