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72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2 日
- 當事人聯晟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黃淵泉、順祥交通企業有限公司、高譽真、鑫順祥蛋品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72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晟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淵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順祥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譽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鑫順祥蛋品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育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陳美慶 蕭如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陸拾捌萬壹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