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72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5 日
- 當事人林冠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7297號 聲 請 人 林冠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貝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提出之合作協議書及匯款單金額均為新臺幣500,000 元,應釋明請求新臺幣1,420,000元之依據及如何計算。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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