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82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1 日
- 當事人星展、伍維洪、釧伯創意科技有限公司、嚴宗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82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釧伯創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宗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嚴宗伯 一、債務人釧伯創意科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陸萬貳仟壹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第一項給付如對債務人釧伯創意科技有限公司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嚴宗伯給付之。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