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85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4 日
- 當事人古明樺、賴怡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8503號 聲 請 人 古明樺 相 對 人 賴怡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經營公司違法吸金,有違反銀行法、刑法及洗錢防制法規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查聲請人係與帝炘國際車業有限公司(下稱帝炘公司)簽訂資產負債表外融資委託作業協定,由其提供借貸媒合服務,並將款項分別匯至瑞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帝炘公司帳戶,並由華展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展公司)及帝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簽發本票作為擔保,相對人則為華展公司法定代理人。就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係上述公司之實質負責人,其所匯款項均由相對人取走使用,故相對人違反相關法令乙節,聲請人並未提出相關資料釋明,本院於形式上無從認定相對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難認為有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