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86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8 日
- 當事人陳沂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86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沂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皇家俱樂部股份有限公司、立吉富線上金流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債權人以其與債務人皇家俱樂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皇家公司)購買教練課程未使用而簽立解約退款同意書,由立吉富線上金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立吉富公司)協助退款作業,故二家公司應連帶負清償責任為由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核立吉富公司非課程契約之當事人,且退款同意書之記載僅表明由立吉富公司協助辦理刷退作業,並非負擔退款債務,此部分之聲請並無理由。又契約當事人皇家公司設址於臺北市士林區,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債權人本件聲請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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