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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875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875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建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昌修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誠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一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伍佰參拾捌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新臺幣16,920,000元    自民國108年11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2       新臺幣8,460,000元    自民國109年1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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