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87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9 日
- 當事人建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吳昌修、誠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曾一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87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建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昌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誠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一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伍佰參拾捌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新臺幣16,920,000元 自民國108年11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2 新臺幣8,460,000元 自民國109年1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