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89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1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沈佑威即禎記飲食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89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沈佑威即禎記飲食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壹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五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