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89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3 日
- 當事人蜜月四季餐旅購有限公司、楊伯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89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蜜月四季餐旅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伯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愛思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民國110年11月22日陳報狀訴訟標的金額欄請求新 臺幣(下同)22,005元,與110年11月9日聲請狀請求金額 22,500元不符,請陳明正確之請求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