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898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898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代理人
- 劉冠甫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益順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恩志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朱恩志
謝志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陸仟零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陸仟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