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899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陳春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鴻迪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復為同法第511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因相對人與第三人華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亞憶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工程承攬合約及與第三人永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工程承攬合約,而相對人約定給付業務費用予聲請人,惟其未依約還款,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
三、查聲請人民國110年11月10日聲請狀僅提出相對人與第三人華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亞憶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之工程承攬合約,未有相對人與第三人永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之工程承攬合約,亦無相對人與聲請人間有關業務費用約定之釋明文件,本院於110年11月1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提出上述文件,該裁定於110年11月17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是聲請人未釋明其請求,其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