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90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3 日
- 當事人萬達寵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樂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90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達寵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樂維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盧怡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其次,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0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盧怡安支付命令,並未表明其年籍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業於110年11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因聲請人逾期迄未提出相對人盧怡安戶籍謄本,此致本院無從確認該相對人是否確有其人,亦無從送達,本院是否有管轄權亦屬未定,因之,聲請應認為於法不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