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90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0 日
- 當事人劉繼仁、菲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柯祺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90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繼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菲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祺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仟壹佰伍拾參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01907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利息計算方式 1 菲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南勢角分行 110年5月5日 2,000,000元 QD0000000 自110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2 菲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吉成分行 110年5月8日 1,500,000元 PN0000000 自110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3 菲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南勢角分行 110年5月11日 2,000,000元 QD0000000 自110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4 菲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南勢角分行 110年5月12日 3,000,000元 QD0000000 自110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5 菲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吉成分行 110年5月13日 1,000,000元 PN0000000 自110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6 菲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吉成分行 110年5月14日 2,000,000元 PN0000000 自110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7 菲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南勢角分行 110年5月17日 10,000,000元 QD0000000 自110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8 菲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南勢角分行 110年5月17日 2,000,000元 QD0000000 自110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9 菲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南勢角分行 110年5月17日 2,000,000元 QD0000000 自110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10 菲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南勢角分行 110年5月18日 2,000,000元 QD0000000 自110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11 菲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吉成分行 110年5月20日 1,500,000元 PN0000000 自110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12 菲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南勢角分行 110年7月10日 2,530,000元 QD0000000 自110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