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92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7 日
- 當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凌忠嫄、賀邦國際有限公司、鍾瑞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92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賀邦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瑞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鍾瑞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捌拾柒萬肆仟肆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