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945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945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噶瑪蘭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奇璋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星聚點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威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劉馨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參拾壹萬柒仟捌佰參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