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94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3 日
- 當事人世冠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邱毓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94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世冠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毓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卡樂通國際有限公司、蘇昱豪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相對人卡樂通國際有限公司、蘇昱豪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100,000元,惟迄未還款,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 查聲請人於民國110年11月17日聲請狀所提出存摺明細之戶 名為「彭溪圳」,非聲請人世冠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又所附之借據之借款人簽章者「蘇昱豪」亦非相對人卡樂通國際有限公司。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 送達7日內補正足資釋明聲請人與相對人卡樂通國際有限公 司間借貸之證明文件,並提出請求相對人蘇昱豪連帶給付之原因事實及證明文件,及相對人蘇昱豪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該裁定於110年11月24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因 聲請人未提出足資釋明聲請人與相對人卡樂通國際有限公司、蘇昱豪間借貸之證明文件,亦未提出蘇昱豪之年籍資料,是聲請人與相對人卡樂通國際有限公司、蘇昱豪是否確有債權債務關係未臻明確,本院亦無從確認相對人蘇昱豪之身分,無從送達,本院是否有管轄權亦屬未定。綜上,聲請人聲請卡樂通國際有限公司、蘇昱豪為給付,顯屬無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