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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945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3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世冠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毓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卡樂通國際有限公司、蘇昱豪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相對人卡樂通國際有限公司、蘇昱豪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100,000元,惟迄未還款,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查聲請人於民國110年11月17日聲請狀所提出存摺明細之戶名為「彭溪圳」,非聲請人世冠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又所附之借據之借款人簽章者「蘇昱豪」亦非相對人卡樂通國際有限公司。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足資釋明聲請人與相對人卡樂通國際有限公司間借貸之證明文件,並提出請求相對人蘇昱豪連帶給付之原因事實及證明文件,及相對人蘇昱豪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該裁定於110年11月24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因聲請人未提出足資釋明聲請人與相對人卡樂通國際有限公司、蘇昱豪間借貸之證明文件,亦未提出蘇昱豪之年籍資料,是聲請人與相對人卡樂通國際有限公司、蘇昱豪是否確有債權債務關係未臻明確,本院亦無從確認相對人蘇昱豪之身分,無從送達,本院是否有管轄權亦屬未定。綜上,聲請人聲請卡樂通國際有限公司、蘇昱豪為給付,顯屬無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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