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95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9 日
- 法定代理人唐明良
- 當事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郭紋君即興興立商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95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紋君即興興立商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參元。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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