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973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973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徐淳卉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帝首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政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執票人向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要求自到期日起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票據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此一規定依同法第124條於本票準用之。查聲請人提出之系爭本票並無關於利息之約定,其僅得請求自到期日起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是聲請人請求早於各系爭本票到期日前之利息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債權人對第二項駁回處分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19737號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00,000元 民國110年7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6% 002 100,000元 民國110年8月9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6% 003 100,000元 民國110年8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6% 004 100,000元 民國110年10月3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6% 005 100,000元 民國110年11月6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