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98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6 日
- 當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勝宏、阿芙行銷整合有限公司、林高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98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阿芙行銷整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高嗣 一、債務人阿芙行銷整合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零壹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五百零九條第一項後段亦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林高嗣戶籍設籍於新北○○○○○○○○,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 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第二項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