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98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8 日
- 當事人亞洲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林惠美、志聖事業有限公司、賴憲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98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亞洲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惠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志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憲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憲平 一、債務人志聖事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零貳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賴憲平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陸佰參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三、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