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02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2 日
- 當事人翊通企業社、柳聖源、曉帆國際有限公司、陸詩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02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翊通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柳聖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曉帆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詩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二百零三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係與相對人因承攬關係所生之款項,且聲請狀並無請求年利率百分之十之釋明文件,亦無約定,故該金額之請求,依法應以年息百分之五計算,超過該範圍之請求,聲請於法不符,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第二項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