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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02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4 日
  • 法定代理人
    過子儀

  • 原告
    李家豪
  • 被告
    吉時創意行銷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參仟零伍拾元,及自本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02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家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吉時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過子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參仟零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依合約書內容,合約書由吉時創意行銷有限公司與聲請人所定。相對人過子儀係以該公司法定代理人身分簽名於契約上,縱有其簽名,亦不能認其為契約當事人,而認需負契約之責任,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過子儀核發支付命令,顯於法不合,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第二項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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