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02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2 日
- 當事人李瓊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0232號 聲 請 人 李瓊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合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如支票業已提示,應提出清晰之退票理由單影本。如未提示,則應敘明未提示之原因,及支票所擔保之原因關係為何,併提出相關釋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