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0232號
- 聲請人
- 李瓊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合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如支票業已提示,應提出清晰之退票理由單影本。如未提示,則應敘明未提示之原因,及支票所擔保之原因關係為何,併提出相關釋明。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司促字第20232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合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如支票業已提示,應提出清晰之退票理由單影本。如未提示,則應敘明未提示之原因,及支票所擔保之原因關係為何,併提出相關釋明。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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