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0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3 日
- 當事人鄭中平、新祥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潘東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0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鄭中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新祥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東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伍佰陸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未償還之本息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未償還之本息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