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07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3 日
- 當事人黃成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07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成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品意團膳專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受僱於相對人公司之釋明文件(如勞保投保資料)。 二、請陳明債權金額新臺幣55,000元之計算式。請求金額應與提出之證明文件相符,如有不符,應說明不符之理由為何?(因聲請人於民國110年12月8日請求之原因與事實載「欠109 年5月薪水55,000元」與所附存款明細不符,故有陳報之必 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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