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08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4 日
- 當事人台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謝郭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08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郭幼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崑富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聲請人承包相對人崑富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崑公司)工程,惟相對人未給付尾款為由,聲請發支付命令。因聲請人民國110年12月9日聲請狀所附為「桃園縣八德市陽光活力新建工程」之請款單及工程合約,而111年1月5日所 述請求原因及事實為「八德市茄明里集會所新建工程」。本院於111年1月6日命聲請人陳報請求原因及事實究為「桃園 縣八德市陽光活力新建工程」?抑或「八德市茄明里集會所新建工程」?其於111年1月13日陳報狀陳明前已就崑富公司未給付「桃園縣八德市陽光活力新建工程」款項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經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4061號准發支付命令,並經相對人異議以110年北小字第5161號審理中。然聲請人 於111年1月5日及1月13日陳報狀皆未提出足資釋明聲請人承包相對人「八德市茄明里集會所新建工程」之證明文件,是以,本院形式上難以認定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是否確有債權債務關係。綜上,聲請人聲請相對人為給付,顯屬無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