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09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4 日
- 當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尚瑞強、樂禧實業有限公司、楊宗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09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樂禧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宗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貳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