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13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1 日
- 當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凌忠嫄、彭明珠、長永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辛桂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13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彭明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長永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桂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辛桂志 宋懋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仟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六八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五三六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