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160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160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蔡阿好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克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二百零三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聲請人與相對人簽訂積福合約,惟相對人未依約給付,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依聲請人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聲請狀內所附合約書,未能釋明雙方約定之利率,依前揭規定,其利息之利率,依法應以年息百分之五計算,超過該範圍之請求,聲請於法不符,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債權人對第二項駁回處分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21604號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36,000元 民國112年12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2 354,000元 民國112年12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