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5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160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160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蔡阿好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二百零三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聲請人與相對人簽訂積福合約,惟相對人未依約給付,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依聲請人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聲請狀內所附合約書,未能釋明雙方約定之利率,依前揭規定,其利息之利率,依法應以年息百分之五計算,超過該範圍之請求,聲請於法不符,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債權人對第二項駁回處分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21604號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36,000元          民國112年12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2 354,000元          民國112年12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