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16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7 日
- 當事人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吳明敏、陳志青、久弘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16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 代 理 人 陳志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久弘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游景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游素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參萬伍仟捌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