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3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18 日
- 當事人妄想機影音製作有限公司、林亮君、台灣葡萄子傳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佑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340號 聲 請 人 妄想機影音製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亮君 相 對 人 台灣葡萄子傳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佑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台灣葡萄子傳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台灣葡萄子傳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設址臺北市內湖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在卷可稽,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本件駁回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