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1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35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35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法斯格勒有限公司(FAST GALLOPTRADING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徐又中
代理人
陳彥希律師、吳美齡律師、蘇弘綸律師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吳品昇(原名吳佳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億肆仟陸佰參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請求 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新臺幣30,000,000元    自民國107年12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2       新臺幣20,000,000元    自民國108年1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3  新臺幣5,000,000元 自民國108年1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4  新臺幣30,000,000元 自民國108年1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5  新臺幣15,000,000元 自民國108年1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6  新臺幣15,000,000元 自民國108年1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7  新臺幣30,000,000元 自民國108年2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8  新臺幣1,300,000元 自民國108年3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