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3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1 日
- 法定代理人徐又中
- 原告英屬維京群島商法斯格勒有限公司法人、TRADING LIMITED
- 被告吳品昇(原名:吳佳瑋)、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億肆仟陸佰參拾萬元,及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3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法斯格勒有限公司(FAST GALLOPTRADING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徐又中 代 理 人 陳彥希律師、吳美齡律師、蘇弘綸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品昇(原名吳佳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億肆仟陸佰參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表: 編號 請求 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新臺幣30,000,000元 自民國107年12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2 新臺幣20,000,000元 自民國108年1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3 新臺幣5,000,000元 自民國108年1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4 新臺幣30,000,000元 自民國108年1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5 新臺幣15,000,000元 自民國108年1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6 新臺幣15,000,000元 自民國108年1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7 新臺幣30,000,000元 自民國108年2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8 新臺幣1,300,000元 自民國108年3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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