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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45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7 日

異議人
賴郁雯

上列異議人聲明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得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議異。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得聲明異議者,限於支付命令上所載之債務人,若非該支付命令所列之債務人而提起異議者,此部分之異議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查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3日核發之支付命令及110年5月3日核發之更正裁定,係以牛蕃茄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牛番茄公司)為債務人,並以異議人為牛番茄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異議人於收受支付命令及更正裁定後陳報其已非牛番茄公司之董事,並稱如本院認定其仍為法定代理人,則以該陳報狀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云云。因異議人經本院命補正後仍未提出其辭任董事之意思表示已送達牛番茄公司之釋明文件,應認其仍為牛番茄公司之董事,本件支付命令以其為牛番茄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無違誤。惟異議人並非支付命令之債務人,縱認其聲請狀係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其以自己名義對本件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亦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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