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4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19 日
- 當事人德惠大青大樓管理委員會、賴明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4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德惠大青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明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志銘、李穎川、黃貴華、葉瑤馨、中華亞太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者,應徵收裁判費5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1款)。本件支付命令請求原因事實,雖本於同一事實或法律上原因,而得依同法第55條規定,以一狀共同聲請發支付命令,然支付命令裁判費之徵收,係按聲請件數計算,而非依狀計費。查本件債權人分別主張債務人積欠管理費,爰依法請求給付等語。各債務人間之訴訟標的核無必須合一確定之情形,僅合併一狀共同聲請其裁判費之徵收,自應按件計費。查本件聲請件數5件,債權人應補繳納 新臺幣2000元,始為適法。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志銘、李穎川、黃貴華、葉瑤馨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