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8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3 日
- 當事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廖松岳、國王大道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陳若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8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國王大道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若愚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若愚 詹永璨(原名詹佳孟) 一、債務人國王大道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捌仟伍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如對債務人國王大道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若愚、詹永璨(原名詹佳孟)清償之。三、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