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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97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97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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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顏俊新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呂柏緯即漫步藍餐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亦規定甚明。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返還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0號之店鋪遙控器一份,因該店鋪遙控器並非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與上開規定不符,此部分請求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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